公告日期:2021-08-11
公告编号:2021-033
证券代码:836855 证券简称:ST 议中 主办券商:华西证券
四川议中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民事判决书的日期:2021 年 8 月 10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1 年 7 月 5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四川亿欣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彭贵明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李梨,北京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蓉,公司员工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四川议中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张建军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详见公告 2021-029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详见公告 2021-029
(五)案件进展情况:
公告编号:2021-033
本案已于 2021 年 7 月 22 日上午 11:00 开庭审理,并于 2021 年 8 月 5 日判决。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 2021 年 8 月 10 日收到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在 2021 年 8 月 5 日作出的
(2021)川 1824 民初 1134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一、被告四川议中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四川亿欣新材料有限公司货款 20,112.74 元及违约金(以同期尚欠货款为基数,
按年利率 15%从 2020 年 8 月 1 日起计算至付清货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四川亿欣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476 元,由被告四川议中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公司积极筹措款项,尽力履行法律义务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将根据本案后续进展或执行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将根据本案后续进展或执行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公告编号:2021-033
一、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 2021 年 8 月 5 日作出的(2021)川 1824 民初 1134
号《民事判决书》;
四川议中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8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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