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8-05
公告编号:2021-032
证券代码:836855 证券简称:ST 议中 主办券商:华西证券
四川议中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民事判决书的日期:2021 年 8 月 4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1 年 6 月 25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德阳金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罗富春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丁克俊,公司员工、李刚,四川环峰律师事务所律师(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被告一:
姓名或名称:四川议中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张建军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被告二:
姓名或名称:四川鑫议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张成俊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其他信息(如有):联系人:张议中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公告编号:2021-032
详见公告 2021-028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详见公告 2021-028
(五)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于 2021 年 7 月 16 日上午 9:00 开庭审理,于 2021 年 7 月 27 日作出了判决。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 2021 年 8 月 4 日收到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在 2021 年 7 月 27 日作出的
(2021)川 0603 民初 3925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一、被告四川议中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德阳金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 37,750 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 37,750 元
为基数,从 2020 年 10 月 1 日起按照年利率 3.75%标准予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
货款本金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货款本金,本项违约金计算至货款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四川鑫议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德阳金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 95,200 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 95,200 元为基数,
从 2020 年 10 月 1 日起按照年利率 3.75%标准予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货款本金
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货款本金,本项违约金计算至货款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德阳金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收取受理费 1,509 元,被告四川议中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428 元,
被告四川鑫议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1,081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公告编号:2021-032
公司积极筹措款项,尽力履行法律义务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将根据本案后续进展或执行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将根据本案后续进展或执行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一、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4 日收到的由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2021 年 7 月 27 日
作出的(2021)川 0603 民初 3925 号《民事判决书》
四川议中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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