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8-03
公告编号:2021-030
证券代码:836855 证券简称:ST 议中 主办券商:华西证券
四川议中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民事判决书的日期:2021 年 8 月 3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1 年 6 月 10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泸州市天润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何毅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刘舸,公司员工、刘睿,公司员工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四川议中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张建军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戴伟,公司员工、无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详见公告 2021-027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详见公告 2021-027
(五)案件进展情况:
公告编号:2021-030
该案于 2021 年 7 月 20 日 14 时 30 分开庭审理,并于 2021 年 7 月 30 日判决。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 2021 年 8 月 3 日收到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在 2021 年 7 月 30 日作出的
(2021)川 0522 民初 3050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被告四川议中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泸州市天润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加油款 52,254.31 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 52,254.31 元
为基数,从 2021 年 4 月 8 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解中心公布的
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1.5 倍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106 元,减半收取计 553 元,由被告四川议中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公司积极筹措款项,尽力履行法律义务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将根据本案后续进展或执行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将根据本案后续进展或执行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公告编号:2021-030
六、备查文件目录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2021 年 7 月 30 日作出的(2021)川 0522 民初 3050 号《民
事判决书》。
四川议中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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