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7-05
公告编号:2021-028
证券代码:836855 证券简称:ST 议中 主办券商:华西证券
四川议中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1 年 7 月 3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1 年 6 月 25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德阳金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罗富春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被告一:
姓名或名称:四川议中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张建军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其他信息:联系人:张议中
被告二:
姓名或名称:四川鑫议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张成俊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其他信息(如有):联系人:张议中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公告编号:2021-028
原告德阳金源科技有限公司认为公司及四川鑫议商贸有限公司拖欠其货款,所以诉至法院。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诉讼请求:
1、支付拖欠货款 132,950 元。
2、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2,985.84 元(利息从 2020 年 10 月暂计算至 2021 年 4 月
30 日,以后利息计算至付清为止)。
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等费用。
4、二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共同责任。
事实与理由:
被告一为购买复合稳定剂、助力剂等产品与原告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双方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原告遵守约定向被告发货并履行了交货义务。付款的方式采用滚动付款,即先货后款。自 2019 年 7 月被告
最后一笔付款后,就拒绝履行余下货款的付款义务。2020 年 6 月 29 日,原告向
被告一发出《催款律师函》。通过对帐,截止 2020 年 9 月 24 日被告一尚欠原告
货款为 37,750 元,被告二尚欠原告货款 95,200 元,共计拖欠货款 132950 元。此
次对帐之后,经多次催收,被告一直未付款。
其中,因为被告一、被告二系关联企业,共同使用原告交付的货物。按被告一的要求,原告将部分货物交付给了被告二。被告二对此事实无异议,且在同一天对所欠货款予以了对帐,并出具了《对帐单》。由于二被告属于关联企业,以被告一的名义购买货物,二被告共同使用,所以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据《民法典》、《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特诉至贵院,请予支持。
(五)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将于 2021 年 7 月 16 日上午 9:00 开庭审理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公告编号:2021-028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将根据本案后续进展或执行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将根据本案后续进展或执行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五、备查文件目录
一、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3 日收到的由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2021 年 6 月 30 日
签发的(2021)川 0603 民初 3925 号《传票》、于 2021 年 6 月 25 日签发的《应
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
二、原告德阳金源科技有限公司的《民事起诉状》。
四川议中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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