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7-01
公告编号:2021-027
证券代码:836855 证券简称:ST 议中 主办券商:华西证券
四川议中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1 年 6 月 29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1 年 6 月 10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合江县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泸州市天润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何毅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四川议中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张建军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由于原告泸州市天润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公司未支付其加油服务款,所以诉至合江县人民法院。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今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加油款 52,254.31 元及逾期付款损失,该损失以
公告编号:2021-027
52,254.31 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 4.35%上浮 50%的
标准(即 6.53%),从 2018 年 7 月 20 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4 年 8 月至 2017 年 12 月,原告通过天华加油站为被告提供加油服务,
双方洽谈后约定:1、原告负责对被告指定车辆进行加油,每次加油后由驾驶员签字确认数量和金额;2、原告负责每月汇总被告的加油量和金额,由被告相关人员核对后,按核对后的加油款全额支付至原告账户。
2017 年时,因被告累计超过 10 万元加油款未支付,原告采取停止给被告提
供加油服务的措旅,并对加油款进行催收此后,被告陆续偿还部分加油款,最后
一次偿还加油款的时间为 2018 年 7 月 20 日。截止到 2021 年 3 月 31 日,双方通
过对账函明确被告尚欠原告 52254.31 元加油款。
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五)案件进展情况:
该案将于 2021 年 7 月 20 日 14 时 30 分开庭审理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将根据本案后续进展或执行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将根据本案后续进展或执行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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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备查文件目录
一、合江县人民法院 2021 年 6 月 29 日签发的(2021)川 0522 民初 3050 号《传
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
二、原告泸州天润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民事起诉状》。
四川议中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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