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6-25
证券代码:836855 证券简称:ST 议中 主办券商:华西证券
四川议中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执行通知书的日期:2021 年 6 月 25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0 年 1 月 14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台山市明新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张忠德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衡森飚、洗秀玲,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律师(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四川议中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张建军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戴伟,公司员工、无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详见公告 2020-020、2020-050、2020-071、2021-004、2021-023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详见公告 2020-020、2020-050、2020-071、2021-004、2021-023
(五)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原定于 2020 年 3 月 16 日开庭审理,由于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
响,于 2020 年 5 月 21 日开庭审理,由于双方未达成庭前调解,广东省台山
市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5 月 25 日出具了(2020)粤 0781 民初 309 号民事判
决书。由于公司未按判决履行,台山市明新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25 日申请强制执行,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9 月 5 日出具了
(2020)粤 0781 民初 4195 号执行通知书。由于公司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台
山市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12 月 18 日作出了(2020)粤 0781 民初 4195 号执行
裁定书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 2020 年 6 月 25 日收到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在 2020 年 5 月 25 日作出的
(2020)粤 0781 民初 309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一、被告四川议中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台山市明新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80,460元及逾期付款利
息(以 180,460 元为基数,自 2020 年 1 月 14 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
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还清款项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合山市明新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问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4,608.95 元,诉讼财产保全费 1,622.98 元,由被告四川议中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台山市明新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608.95 元,诉讼财产保全费 1,622.98 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四川议中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应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 4,608.95 元,诉讼财产保全费 1,622.98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公司积极筹措款项,尽力履行法律义务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将根据本案后续进展或执行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将根据本案后续进展或执行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25 日收到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6 月 4 日做
出的(2021)粤 0781 执 2585 号《执行通知书》,详情如下:
四川议中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你与台山市人民法院追缴受理费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781民初309 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台山市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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