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5-20
公告编号:2021-021
证券代码:836855 证券简称:ST 议中 主办券商:华西证券
四川议中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执行通知书的日期:2021 年 5 月 19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8 年 6 月 21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钟小平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钟小平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被告一:
姓名或名称:四川议中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张建军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被告二:
姓名或名称:张建军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张建军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被告三:
姓名或名称:古应兰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古应兰
公告编号:2021-021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详见公告 2019-008、2020-024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详见公告 2019-008、2020-024
(五)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于 2018 年 8 月 29 日在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
成调解。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 2019 年 5 月 23 日收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在 2018 年 8 月 29
日作出的(2018)川 0502 民初 3418 号民事调解书,判决结果如下: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张建军、古应兰尚欠原告钟小平借款本金 155 万元及利息 55 万元,
共计 210 万元,被告张建军、古应兰于 2018 年 9 月 30 日前偿还原告钟小平 70
万元,2018 年 10 月 30 日前偿还原告钟小平 70 万元,2018 年 11 月 30 日前偿还
原告钟小平 70 万元;
二、若被告张建军、古应兰未按照上述还款协议按期足额偿还前述账务,则被告张建军、古应兰还应另行向原告钟小平支付 5 万元违约金,原告钟小平有权要求被告张建军、古应兰一次性归还剩余未归还借款本息;
三、被告四川议中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张建军、古应兰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 12638 元,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17638 元,由原
告钟小平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公告编号:2021-021
包括但不限于催促张建军、古应兰积极履行义务归还借款资金,以避免公司承担担保还款责任;特别是针对张建军、古应兰在未经公司的各项审议情况下发生的违规担保行为,公司将秉着坚决捍卫公司中小股东权益的原则,必要时刻将采取法律诉讼形式维护公司利益。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的还款主体为张建军、古应兰,目前暂未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影响。(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如果张建军、古应兰不能与对方达成一致,清偿本息,公司将承担连带责任,届时将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不利影响。公司正催促张建军、古应兰积极履行还款义务,以消除对公司的不利影响。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19 日收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在 2021 年 5 月
10 日签发的(2021)川 0502 执恢 371 号执行通知书,内容如下:
四川议中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古应兰、张建军:
你与钟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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