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4-06
证券代码:836855 证券简称:ST 议中 主办券商:华西证券
四川议中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执行通知书的日期:2021 年 4 月 2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0 年 5 月 11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四川鼎轩鑫润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邓春良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韦力,公司员工、徐菲,四川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被告一:
姓名或名称:四川议中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张建军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被告二:
姓名或名称:四川嘉腾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张成俊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张建军、无
被告三:
姓名或名称:张建军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被告四:
姓名或名称:古应兰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张建军、无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详见公告 2020-015、2020-082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详见公告 2020-015、2020-082
(五)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 2020 年 10 月 28 日收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在 2020 年 9 月 18
日作出的(2020)川 0502 民初 1377 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结果如下: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四川议中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31 日前偿还原告四
川鼎轩鑫润实业有限公司借款本金 9,500,000 元及利息(利息以 9,500,000 元为基
数从 2019 年 8 月 19 日起按年利率 12%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四川议中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31 日前支付原告四
川鼎轩鑫润实业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 211,225 元、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 42,745元,合计 253,970 元;
三、被告四川嘉腾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张建军、古应兰对被告四川议中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四川鼎轩鑫润实业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张建军古应兰共同所有的位于榕山镇联榕坝社区产城大道二段 268 号 1 幢(产权证号:川(2016)合江县不动
社区产城大道二段 268 号 2 幢(产权证号:川(2016)合江县不动产权第 0005671
号、川 (2016)合江县不动产权第 0005672 号)、榕山镇联榕坝社区产城大道二段
268 号 3 幢(产权证号:川 (2016)合江县不动产权第 0005669 号、川(2016)合江
县不动产权第 0005670 号)、榕山镇联榕坝社区产城大道二段 268 号 4 幢(产
权证号:川(2016)合江县不动产权第 0005673 号、川 (2016)合江县不动产权第
0005674 号)、榕山镇联榕坝社区产城大道二段 268 号 5 幢(产权证号:川(2016)
合江县不动产权第 005675 号、川(2016)合江县不动产权第 0005676 号)、榕山
镇联榕坝社区产城大道二段 268 号 6 幢(产权证号:川 (2016)合江县不动产权
第 0005667 号、川(2016)合江县不动产权第 0005668 号),共计六处工业用房在折价、拍卖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原告四川鼎轩鑫润实业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张建军所有的榕山镇联榕坝社区产城大道二段 269 号(产权证号:合国用(2010)第 210346 号)的工业用地使用权在折价、拍卖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原告四川鼎轩鑫润实业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四川议中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存放于合江县榕山镇四川议中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厂区内的 PVC 电工管生产线一条、PVC 排水管生产线一条、PVC 波纹管生产线一条、PVC 冷水管生产线一条、PE 给水管生产线一条在折价、拍卖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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