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1-27
证券代码:836855 证券简称:ST 议中 主办券商:华西证券
四川议中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恢复执行通知书的日期:2021 年 1 月 25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8 年 4 月 25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泸州江阳全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赖大军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唐永谊、张倩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被告一:
姓名或名称:四川嘉腾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张成俊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张建军、无
被告二:
姓名或名称:四川议中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张建军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刘致和,四川荔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
姓名或名称:泸州富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张建军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刘致和,四川荔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
姓名或名称:张建军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刘致和,四川荔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五:
姓名或名称:古应兰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刘致和,四川荔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详见公告 2019-002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详见公告 2019-002
(五)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详见公告 2019-002
(六)案件进展情况:
由于四川嘉腾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未按约履行,所以泸州江阳全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四川嘉腾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川议中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富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张建军、古应兰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法院恢复执行。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 2019 年 4 月 11 日收到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 2018 年 6 月 25 日作出的
(2018)川 05 民初 271 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结果如下:
2,500 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 20%从 2017 年 5 月 6 日起计付至还清之日止),
四川嘉腾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定于 2018 年 11 月 30 日前还清;
二、四川议中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富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张建军、古应兰对本案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 213,333.00 元,减半收取 106,666.50 元,由四川嘉腾置业集团
有限公司、四川议中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富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张建军、古应兰承担。
各方当事人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字捺印之日(2018年 6 月 25 日)起既具有法律效力,不领取调解书不影响本调解协议效力。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一、督促四川嘉腾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积极履行判决义务,归还泸州江阳全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欠款。
二、咨询律师,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公司遭受损失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诉四川嘉腾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给公司造成的相关损失。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暂未对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由于四川嘉腾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提供了足额的房产作为抵押担保。双方签订的泸江孚(2014)抵字第 001 号《抵押合同》约定:借款人四川嘉腾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以“嘉腾 鼎耀国际”项目开发的商业用房 9,180.12 平方米作为抵押,抵押物折价 5,668 万元,抵押房产作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足以归还借款本息。
依照《担保法》第二十八条“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的规定,公司足以免责。所以本次诉讼还未对公
司财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案进展情况,后续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进展情况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公司于 2021 年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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