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0-18
证券代码:836847 证券简称:黄河水 主办券商:西南证券
安徽黄河水处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2 年 7 月 5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2 年 7 月 4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有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因与安徽八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皖 0504 民初 3193号”的民事判决书,我公司、八达公司均存在异议,都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
级人民法院,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3 年 6 月 5 日受理。
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17 日收到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
(2023)皖 05 民终 1658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22)皖 0504 民初 3193 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安徽八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231878 元、上诉人安徽黄河水处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9577 元均予以退回。”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安徽八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成忠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分包单位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安徽黄河水处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业俊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马鞍山中冶华欣水环境治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詹茂华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4、 被告
姓名或名称:中冶华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荣华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总承包方
5、 被告
姓名或名称:安徽欣创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新华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12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披露的《涉及诉讼公告(补发)》(公告编号:2022-028)。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一审案件诉讼请求和理由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12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披露的《涉及诉讼公告(补发)》(公告编号:2022-028)。
(四)反诉的内容及理由
反诉的内容:1.请求贵院依法撤销(2022)皖 0504 民初 3193 号民事判决书,
改判并驳回被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即上诉人不再支付被上诉人 577713.91元、利息等其他费用;2.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
反诉的理由:一审法院关于上诉人还应向被上诉人支付 577713.91 元工程款的认定存在错误,依法应当予以纠正。上诉人已经按照合同的约定向被上诉人支付了全部工程款,不存在欠付被上诉人工程款的行为,一审法院认定该项工程垫付款、造价和窝工损失合计 13207665.68 元,认定上诉人已支付的工程款为12629951.77 元,两者相减后,上诉人还应支付被上诉人 577713.91 元,但一审法院并未将上诉人在案涉工程中代为支付的相关费用 1606098.12 元(包括电费、污水处理费、部分钢材和混凝土等费用)予以扣除,该笔费用实际应由被上诉人承担,因被上诉人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出现资金紧张等问题,上诉人为了不影响整个工程的进度,代为支付了上述费用,但一审法院并未将上诉人代为支付的相关费用 1606098.12 元予以扣除,导致出现了上诉人还需向被上诉人支付剩余工程款的事实认定,实则上诉人不但不用向被上诉人支付任何工程费用,被上诉人还
应向上诉人返还 1028384.21 元(1606098.12 元减去 577713.9 元)的水电费和材
料款。
综上,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未将上诉人代为支付的相关费用 1606098.12 元予以扣除,导致上诉人在已经超额支付全部工程款的情况下还需额外支付工程款,从而使得上诉人遭受一定的经济损失,恳请贵院依法判决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一审判决详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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