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5-10
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美迪斯医疗运动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美迪斯医疗运动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苏州美迪斯医疗运动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美迪斯医疗运动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陶奕、任振婧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现按照律师行业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及表决的相关事项依法出具如下法律意见书: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于2017年4月
18 日发出并于同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上公告了《苏州美迪斯医
疗运动用品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审议事项、出席对象以及登记办法等事宜。
本次股东大会根据《通知》所载内容,公司于2017年5月9日上午9时00
分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钟明南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相关规范的要求和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根据截至2017年5月4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证券持有人名册》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及股东代表的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股东签字等相关资料进行了验证。
经本所律师见证,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表决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计7名,代表公司股份10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0%。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出席了现场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现场会议。本所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审议并形成决议:
1、审议通过了《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00万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0%。
2、审议通过了《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00万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0%。
3、审议通过了《2016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00万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0%。
4、审议通过了《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00万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0%。
5、审议通过了《2017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00万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0%。
6、审议通过了《2016年度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审核报告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00万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0%。
7、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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