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24
证券代码:836840 证券简称:千盟智能 主办券商:五矿证券
湖南千盟工业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议案,此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千盟工业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或“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加强信息披露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85 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及《湖
南千盟工业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湖南千盟工业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将对公司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股份报价转让价格、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 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介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相关部门备案。
第三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和公开、公平、 公正原则。
第四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第五条 信息披露的范围为股份公司及各分公司和股份公司控制的子公司。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 告。
第七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 公司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要提示、目录和释义;
(二)公司简介;
(三)最近两年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四)管理层对本年度公司经营情况进行讨论与分析;
(五)重大诉讼、仲裁、担保、关联交易等重要事项说明;
(六)股东人数,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数量、占总股本比例、本年度内持股变动情况、本年度末持有的无限售股份数量和相互间关系及持股变动情况;
(七)最近一年的股本变动情况及报告期末已解除限售登记股份数量;
(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变动情况及其持股情况;
(九) 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基本情况、改进情况(如有)、年度报告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及董事会对有关责任人采取的问责措施及处理结;
(十)审计意见和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主要项目的附注。
第八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 制并披露半年度报告,公司半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要提示、目录和释义;
(二)公司简介;
(三)最近两年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四)管理层对本年度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进行讨论与分析;
(五)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对外担保合同、关联方担保等重要事项说明;
(六)最近一年的股本变动情况及报告期末已解除限售登记股份数量;
(七)股东人数,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数量、占总股本比例、本年度内持股变 动情况、本年度末持有的无限售股份数量和相互间关系及持股变动情况;
(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变动情况及其持股情况;
(九)管理层对公司治理的基本状况、改进情况(如有)、经营独立性、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等进行评价,同时监事会应对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见;
(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主要项目的附注;
(十一)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年度内信息披露文件原告等备查文件目录。
第九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条 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定期报告之日起两个报价日
内,以书面和 电子文档的方式向推荐主办券商报送下列文件并披露:
(一)年度报告全文、摘要(如有);
(二)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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