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盟智能: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千盟智能资讯
2020-04-24 17:5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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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4-24


证券代码:836840 证券简称:千盟智能 主办券商:五矿证券
湖南千盟工业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议案,此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千盟工业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活动,保障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湖南千盟工业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规、信息披
露规范。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履行公司关联交易控制和日常管理的职责。
第四条 公司财务部为关联交易管理的直接责任部门。财务部根据上一年度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发生额估算本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并对日常关联交易发生情况进行跟踪控制。

第二章 关联人的认定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本办法第八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

1、配偶;

2、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

3、父母及配偶的父母;

4、兄弟姐妹及其配偶;

5、配偶的兄弟姐妹;

6、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根据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本办法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办法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第三章 关联人报备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将其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及时告知公司。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认公司关联人名单,并及时向监事会通报。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确认及定价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可能导致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一)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七)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关联交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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