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6-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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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维衡精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上海维衡精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上海维衡精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在中国取得律师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 接受聘任,就上海维衡精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2016年5月16日召开的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听取了公司对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公司已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及说明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有关议案的内容及议案中所涉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它任何目的用途。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16年4月25日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于2016年4月26日作出《上海维衡精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该通知公告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和出席会议对象等。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16年5月16日在上海市闵行区颛桥镇瓶安路1259号1#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丁峰先生因出差无法主持本次会议,经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同意,共同推举董事袁榕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5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2,000,000.00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100.00%。部分董事、监事、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经审查,前述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本所律师认为,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逐项进行审议和表决。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审议,会议通过如下议案:
1、《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票22,000,000.00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2、《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票22,000,000.00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3、《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2016年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票22,000,000.00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4、《2015年年度报告》及《2015年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票22,000,000.00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5、《2016年经营目标及规划》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票22,000,000.00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票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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