翔龙科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无锡翔龙环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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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3 16:2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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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11-13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 于

无锡翔龙环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 层邮编:200041

23-25th Floor, Garden Square, No. 968 West Beijing Road, Shanghai 200041, China

电话/Tel: +86 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 21 5234 167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2024年 11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无锡翔龙环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无锡翔龙环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翔龙环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于2024年11月12日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经公司聘请,委派律师以列席现场会议的方式见证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无锡翔龙环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人员资格、会议审议的议案、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公司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律
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24年 10月 2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于 2024年
11 月 12 日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4 年 10 月 25 日,公司在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披露平台上发布了《关于召开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公告编号:2024-
031),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以及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11 月 12 日下午 15 时 10 分在江苏省江阴市华
士镇曙新路 5 号公司办公大楼会议室如期召开,召开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其中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1日15:00-
2024 年 11 月 12 日 15:00。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以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提交的登记材料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数据资料,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以及通过
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8 人,代表股份 44,704,62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3.28%。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外,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3.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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