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15
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一函〔2024〕78 号
关于对山东海钰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当事人:
山东海钰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ST 海钰),
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漕河镇工业园。
张志强,ST 海钰实际控制人、董事长、信息披露负责人。
侯长红,ST 海钰实际控制人。
经查明,ST 海钰有以下违规事实:
1、未及时披露股东股份冻结事项
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志强、侯长红所持有的挂牌公司股份
27,625,054 股被冻结,占比 29.06%,冻结期限为 2023 年 2 月
14 日起至 2027 年 1 月 30 日,前述股权如果全部被行权,可
能会导致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公司未及时就股份冻结事项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于 2024 年 5 月 30 日补充披露。
2、未及时披露资产被查封事项
2023 年,公司账面价值 89,760,819.99 元的固定资产及
无形资产被查封,占总资产的比例为 14.46%,公司未及时披
露前述事项,后于 2024 年 5 月 30 日补充披露。
3、未及时披露终止辅导上市事项
公司于 2020 年 7 月披露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中小
板上市辅导备案公告。截至目前,辅导机构已连续超过二次未按期更新辅导工作进展情况报告。根据有关规定,该情形视为撤回辅导备案,公司已终止辅导程序。公司在知悉上述信息的情况下,未及时披露终止上市辅导相关事项,后于
2024 年 6 月 3 日补充披露。
挂牌公司 ST 海钰未及时披露股权冻结、资产查封、终
止上市辅导的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
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21 年 11 月 12 日发布)(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规则》)第四十四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五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实际控制人张志强、侯长红未能及时将股份冻结情况告知公司并配合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2021 年 11 月 12 日
发布)(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第七十四条的规定。
董事长兼信息披露负责人张志强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责任,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和《公司治理规则》
第五条规定,对上述违规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6.1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司作出如下决定:
对 ST 海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张志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侯长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公司治理规则》《信息披露规则》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特此告诫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
2024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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