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7-16
证券代码:836794 证券简称:嘉德永丰 主办券商:招商证券
深圳市嘉德永丰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深圳市嘉德永丰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15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深圳市嘉德永丰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深圳市嘉德永丰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信息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披露规则》”)以及《深圳市嘉
德永丰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相关规定,
特制定《深圳市嘉德永丰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
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经主办券商审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范围、格式、时间
第四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为定期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第五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年度报告
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四)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五)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六)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持股情况;
(七) 董事会关于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的分析,以及利润分配预案和重大事项介绍;
(八) 审计意见和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主要项目的附注;
(九) 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情况;
(十) 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十一) 利润分配情况;
(十二)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有);
(十三) 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四)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六条 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之日起两个报价日内,以书面和电子文档的方式向主办券商报送下列文件并披露:
(一) 年度报告全文、摘要(如有);
(二) 审计报告;
(三) 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五) 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 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七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中期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 控股股东及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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