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能股份: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和能股份资讯
2017-05-22 19: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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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5-22

北京纬文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和能时代机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和能时代机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北京和能时代机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纬文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和能时代机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以下相关文件,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验证:



1. 《公司章程》;



2. 公司于2017年4月26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刊登



的《北京和能时代机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3. 公司于2017年4月26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刊登



的《北京和能时代机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4. 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4月26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



台刊登的《北京和能时代机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通



知公告》;



5.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所有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并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所有副本材料均与正本一致,所有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都是真实的;并已向本所披露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全部事实。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除此之外,未经本所同意,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就本次股东大会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17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



大会。2017年4月26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



公告了《北京和能时代机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上述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



2.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的方式进行。现场会议于2017年5月20日(星



期六)上午10:00在北京朝阳区北苑东路19号中国铁建广场1号楼27层和能股份



会议室召开。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方式召开。根据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提交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的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名,代表股份数 13,508,46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现场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认为,上述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与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方式对会议通知载明的提案进行了表决。根据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对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关于《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议案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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