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4-11
北京德恒(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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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 17G20220025-1 号
致: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福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刘超律师和陈秋泓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第二次修正)》(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或准确性发表意见。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22年3月15日审议通过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决定于2022年4月9日上午10:00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3月16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www.neeq.com.cn)发布了《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编号:2022-020)。
本次股东大会于2022年4月9日上午10:00在福建省邵武市经济开发区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会议召集人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共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4,280.02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98%。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王承辉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各项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时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表决票经清点后当场公布。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2021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4,280.02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和弃权股数均为0股。
2.审议通过《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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