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2-24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河南豫新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存在被终止挂牌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平安证券”“主办券商”)作为河南豫新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豫新科技”,“公司”)的持续督导主办券商,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等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过程中发现公司存在以下情况:
一、风险事项基本情况
(一)风险事项类别
☐涉及重大未决诉讼仲裁 ☐停产、破产清算等经营风险 ☐重大债务违
约等财务风险 ☐重大亏损、损失或承担重大赔偿责任 ☐主要资产被查
封、扣押、冻结 ☐公司及关联方涉嫌违法违规 ☐公司及关联方涉嫌
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或处罚 ☐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等公司治理类风
险 ☐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等无法履职或取得联系 ☐公司未能规范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 其他
(二)风险事项情况
1、 破产清算,被终止挂牌风险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8 月 14 日作出
(2019)豫 05 破申 3 号民事裁定书,受理公司的破产清算
申请,指定河南同心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破产管理人。
2019年11 月7日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召开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2019 年 11 月 19 日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
【2019】豫 05 破 2-2 号公告,认为豫新科技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法定破产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宣告河南豫新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
公司目前仍处于破产后续处置阶段,近期拟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
2、 公司未能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进入破产流程,员工离职无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暂停与恢复转让业务指南(试行)》,公司因重大事项停牌后,应当至少每10 个转让日披露一次未能复牌的原因和相关事件的进展情况。主办券商多次要求公司对于破产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按规定披露停牌进展公告。为此平安证券出具《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豫新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的沟通函》,提示公司进入破产流程后仍需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试行)》等规定及时披露对公司影响重大的信息。公
司自 2019 年 8 月 23 日停牌以来,未按规定披露破产进展
公告,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风险事项进展情况(如适用)
2019 年 11 月 19 日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
【2019】豫 05 破 2-2 号公告,认为豫新科技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宣告河南豫新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 10 章规定,公
司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将进入变价和分配环节,近期拟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存在被终止挂牌的风险。
1、公司若被破产管理人清算并注销公司登记,将被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终止其股票挂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将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而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挂牌公司经管理人清算并注销公司登记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终止其股票挂牌。因此公司存在被终止挂牌的风险。
2、公司已经被安阳中院裁定破产,2019 年年报预计无
法披露。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的,自期满之日起两个月内仍未披露年度报告或半年度报告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终止其股票挂牌。目前公司未申请披露 2019 年年度报告,预计 2019 年度报告无法披露。
因此公司存在被终止挂牌的风险。
四、主办券商提示
主办券商在持续督导过程中,通过现场、电话、微信等方式持续督导公司履行信息披露工作。
2019 年 11 月 19 日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告公
司破产。公司进入破产流程后,负责信息披露工作人员先后离职,公司未能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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