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11-25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河南豫新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存在被终止挂牌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平安证券”“主办券商”)作为河南豫新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豫新科技”,“公司”)的持续督导主办券商,通过查询破产重整信息网站及与破产管理人沟通,公司存在以下情况:
一、风险事项基本情况
(一)风险事项类别
☐涉及重大未决诉讼仲裁 ☐停产、破产清算等经营风险 ☐重大债务违
约等财务风险 ☐重大亏损、损失或承担重大赔偿责任 ☐主要资产被查
封、扣押、冻结 ☐公司及关联方涉嫌违法违规 ☐公司及关联方涉嫌
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或处罚 ☐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等公司治理类风
险 ☐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等无法履职或取得联系 ☐公司未能规范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 其他
(二)风险事项情况
1、 破产清算,被终止挂牌风险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8 月 14 日作出
(2019)豫 05 破申 3 号民事裁定书,受理公司的破产清算
申请,指定河南同心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破产管理人。
2019 年 11 月 7 日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召
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2019 年 11 月 19 日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
【2019】豫 05 破 2-2 号公告,认为豫新科技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法定破产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宣告河南豫新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
公司破产进入变价与分配环节。
2、 公司未能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进入破产流程,员工离职无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暂停与恢复转让业务指南(试行)》,公司因重大事项停牌后,应当至少每10 个转让日披露一次未能复牌的原因和相关事件的进展情况。主办券商多次要求公司对于破产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按规定披露停牌进展公告。为此平安证券出具《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豫新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的沟通函》,提示公司进入破产流程后仍需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试行)》等规定及时披露对公司影响重大的信息。公
司自 2019 年 8 月 23 日停牌以来,未按规定披露破产进展
公告,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风险事项进展情况(如适用)
2019 年 11 月 19 日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
【2019】豫 05 破 2-2 号公告,认为豫新科技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宣告河南豫新太阳
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 10 章规定,公
司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将进入变价和分配环节。
三、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破产进程,破产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将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因此公司有可能进入破产终结环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挂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终止其股票挂牌:(五)挂牌公司经清算组或管理人清算并注销公司登记的。
因此公司存在被终止挂牌的风险。
四、主办券商提示
主办券商在持续督导过程中,通过现场、电话、微信等方式持续督导公司履行信息披露工作。
2019 年 11 月 19 日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告公
司破产。公司进入破产流程后未能及时有效地向主办券商提供核查资料和配合督导工作,主办券商的督导工作受限。
主办券商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以下风险:如豫新科技
被终止挂牌,豫新科技股票将无法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公开转让,投资者将承担豫新科技被终止挂牌所产 生的相关损失。
五、备查文件目录
(一)风险提示公告
(二)《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豫新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的沟通函》
(三)安阳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四)其他材料。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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