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联交通:监事会议事规则
三联交通资讯
2017-05-19 17: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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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5-19

证券代码:836725 证券简称:三联交通 主办券商:国元证券



安徽三联交通应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经2009年8月18日召开的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三联交通应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



会及其成员的行为,保证公司决策行为的民主化、科学化,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安徽三联



交通应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第三条 公司监事会及其成员除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



规和《安徽三联交通应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外,亦应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在本规则中,监事会指公司监事会;监事指公司所有监事。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



第五条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召集人一人,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六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



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应具有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 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职工代表担任的监



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



第八条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



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九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



第十条 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监事的辞



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如需增补的监事由股东代表出任,余任监事会应当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选举监事,填补因监事辞职产生的空缺。如需增补的监事应当由职工代表出任,余任监事会应当要求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填补因监事辞职产生的空缺。在股东大会或公司职工未就监事选举作出决议以前,该提出辞职的监事以及余任监事会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



第十一条 监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



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十二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



勉的义务。



第三章 会议的举行



第十三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监事会召集人召集,于会议召



开十日前书面通知全体监事。



第十四条 监事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权时,应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召



集监事会。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监事



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六条 一名或一名以上监事提出议案,监事会应将该议案列入会议议



程。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举行前须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提出会议的议程草案;



2、在会议召开前的10日前,将提交讨论的议题告知与会监事;



3、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四章 议案的提交及审议



第十九条 依《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由监事会行使的职权包括: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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