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5-12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
安徽三联交通应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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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三联交通应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承义证字[2017]第91号
致:安徽三联交通应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安徽三联交通应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徽三联交通应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就公司召开2016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司保证其已经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已提前二十日刊登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上。
本次股东大会已按公告的要求如期召开。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38名,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数29,219,415股,均为截至2017年5月8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2016年度报告及其摘要》、《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2017年度财务预算报告》、《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说明的议案》、《关于补充确认2016年-2017年4月偶发性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预计2017年度公司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安徽三联交通应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安徽三联交通应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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