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5-17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宏伟泰精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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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宏伟泰精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06G20160074-00002】
致:广东宏伟泰精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受广东宏伟泰精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委托,指派陈乔叶律师、赵明清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广东宏伟泰精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系由董事会提议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5
月11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了《广东宏伟泰精工
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
知》”)。《股东大会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召集人、联系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7年5月15日上午10:00在东莞市长安镇锦绣路291号
锦绣酒楼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载明的相应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朱革飞先生主持。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资料均已提交出席会议的股东。
经本所律师审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所律师对公司截止到2017年5月12日最新的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股份登记确认书》与出席会议股东的营业执照、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以及股东签到册的核对和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30名,代表股份3046.2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4400万股的69.2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有关约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是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有关约定。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共审议以下12项议案:
(一)审议《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二)审议《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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