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6-07-06
江西施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施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
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证公司长远可持续发展,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江西施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自主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
制定明确的回报规划,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第三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利润分配工作的管理。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四条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续、
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第五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二)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五)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六)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六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经营或者转增公司注
册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七条利润分配应以每10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数应
当以方案实施前公司的实际股本为准。
第八条 利润分配如涉及扣税的,说明扣税后每10股实际分红派息的金额、
数量。
第三章 利润分配的原则、政策和程序
第九条 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应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和经营发展实际需要制订利润分配预案。利润分配应坚持如下原则:
1、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2、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
3、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的原则;
4、公司分配的利润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不得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第十条 利润分配的政策
(一)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釆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时,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为保持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相适应,公司可以釆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二)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公司经营所得利润将首先满足公司经营需要,在满足公司正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原则上每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可以视情况进行中期分红。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1、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现金分红的比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现金分红比例原则上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5%。具体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拟定,并将利润分配预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四)股票股利分配
1、在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每股收益、股票价格与公司股
本规模、股本结构不匹配时,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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