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27
证券代码:836680 证券简称:中天新材 主办券商:德邦证券
常州中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规则常州中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6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通过后公司原《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同时作废。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常州中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 规则》(以下简称“《业务规则》)《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
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常州中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政策法规关于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转让系统”)规定要求披露的已经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的时
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程序送达股份转让系统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以真实披露、及时披露、公开披露为原则,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力求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合法。
第五条 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各部门的负责人;
(六)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5%以上股东的所有一致行动人股东;
(八)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及要求
第六条 公司应当根据本制度和其他有关规定及时、客观、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送股份转让系统。
第七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真实,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准确,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完整,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及时,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股份转让系统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
公平,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
第八条 公司根据公司所属市场层级适用差异化的信息披露规定,但可以自愿选择适用更高市场层级的信息披露要求。
第九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第十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本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