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5-04
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丰收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发行合法合规性
之
法律意见书
二○一七年二月
地址:中国北京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写字楼1座5层 电话/Tel: 861065057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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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丰收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发行合法合规性之
法律意见书
致:丰收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接受丰收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本次定向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4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以及《关于发布<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审查要点>等文件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和规范性文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现就公司本次定向发行合法合规性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章引言
一、声明事项
(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公司本次发行事宜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二)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定向发行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验资及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投资决策、境外法律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公司的说明予以引述,且并不意味着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这些内容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
(四)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或者丰收日的行为、有关事实发生或存在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
(五)本所律师在核查验证过程中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六)对于出具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等公共机构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作为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七)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定向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上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备案审核,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本所及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九)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定向发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二、释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述名称分别具有以下含义:
“本所”或“本所律师”或“华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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