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网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次反馈意见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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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2-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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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02-26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珠海网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挂牌申请文件第二次反馈意见的回复

推荐主办券商

关于珠海网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挂牌申请文件第二次反馈意见的回复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或“主办券商”)2016年2月18日收到贵公司对珠海网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网博科技”)挂牌申请文件出具的《关于珠海网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次反馈意见》后,组织公司和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会计师”)针对反馈意见所列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核查并回复,涉及《公开转让说明书》等申报文件的修改部分,已在该等文件中用楷体加粗字体标示。现将反馈意见逐条回复如下,请审阅指正。

1、请公司说明并补充披露报告期末代珠海网路投资咨询有限公司1,625.00元为交纳的股权转让印花税期后是否收回;请主办券商及会计师就公司是否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形及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公司回复

2015年8月珠海网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在珠海市高新区地方税务分局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时,地方税务局提出珠海网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的涉及的股权转让协议需交缴印花税,公司财务人员按税局的要求并按公司的内控制度的要求报公司相关领导的审批确认后,于8月12日以珠海网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的名义申报并缴纳珠海网路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转让珠海网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所需缴纳的印花税1,625.00元,同时进行了相应的账务处理。此笔往来款已于2015年11月11日收回。

公司已在公开转让说明书“第四节 公司财务会计信息”之“七、

关联方、关联方关系及重大关联方交易情况”之“(二)关联交易”之“3、关联方往来款项余额”补充披露如下:

“报告期末公司其他应收珠海网路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款项0.16万元系代缴股权转让协议印花税款,此笔往来款已于2015年11月11日收回。”

(二)主办券商回复

通过查阅公司报告期后明细账及相关凭证,此笔往来款已于2015年11月11日收回。报告期内,公司已就关联方资金占用问题进行了清理,查阅公司截至2015年12月31日往来明细账,除了以前年度提取的员工销售风险金及员工备用金外,未发现公司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形。

公司已在《公司章程》中对关联交易决策权力与程序作出了规定,同时也就关联方在关联交易表决中的回避制度作出了规定。此外,《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以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公司治理文件中已对关联交易基本原则、关联交易回避制度与措施、关联交易决策权限、关联交易定价等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以确保关联交易的公允。公司产供销系统独立、完整,生产经营上不存在依赖关联方的情形;股份公司成立以来,公司的关联交易均严格履行了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形。

主办券商认为,公司制定了规范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制度并得到了有效执行。

(三)会计师回复

会计师已就上述事项进行了核查回复,详见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珠海网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申请文件第二次反馈意见的回复》。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珠海网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第二次反馈意见的回复》签字盖章页)

珠海网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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