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5-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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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忠慧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幻响神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忠慧律师事务所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
北京市忠慧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幻响神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法律意见书
忠慧证字 [2015]第2号
致:北京幻响神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忠慧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与北京幻响神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幻响神州”、“贵公司”或“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以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就贵公司申请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事宜(以下简称“申请股票挂牌并公开转让”)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颁布的有关规定,遵循诚实、守信、独立、勤勉、尽责的原则,按照律师行业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仅依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对其出具日后可能发生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颁布、修改、废止或事实的变更,本所并不发表任何意见。
2、本所就贵公司申请股票挂牌并公开转让所涉及的相关事实与法律问题进行了核查验证。贵公司已向本所出具书面文件,确认提供的所有文件原件均为真实;所有复印件均与其原件相一致;所有原件或复印件上的签字和印章均真实有效;向本所披露的事实无任何虚假、隐瞒、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有口头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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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和说明与事实一致。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政府有关部门、其他有关机构或人士提供的证明、口头陈述或文件。该等政府有关部门、其他有关机构或人士出具的证明、口头陈述或文件亦构成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基础。
3、本所律师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贵公司申请股票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行为及程序和申请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充分核查,并独立对贵公司申请股票挂牌并公开转让所涉及的相关事实与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4、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和贵公司的有关报告引述,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所律师就该等引述除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注意义务外,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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