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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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698
当事人:
重庆丹海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丹海生态),住
所地:重庆市两江新区金童路 9 号 2 幢 7-2。
黄选海, 男, 1974 年 5 月生,丹海生态实际控制人,时任
丹海生态董事长。
经查明,丹海生态在 2016 年第一次股票发行中, 黄选海与
发行对象嘉兴青域敦行创业投资合伙企业签署的《增资扩股协
议之补充协议》与发行备案文件中相应协议存在不一致。实际
签署的《 增资扩股协议之补充协议》 中涉及黄选海对丹海生态
的业绩承诺、业绩补偿、股票回购以及投资人优先购买权、 优
先出售权、优先认购权、 防稀释条款、 重大事项决策权等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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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 同时丹海生态在上述协议中盖章。丹海生态未及时完整
披露上述协议内容。
丹海生态未及时完整披露股票发行相关文件, 构成信息披
露违规,违反《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以下简称《 业务规则》) 第 1.4 条、 1.5 条、《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股票发行业务细则》(以下简称《 发行业务细则》) 第三
条、《 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 2 号—股票发行方案及发行情况报告
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 第十七条。
黄选海在 2016 年度第一次股票发行中签署的《增资扩股协
议之补充协议》 涉及对赌条款,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披露义
务, 相关协议未备案, 对此负有直接责任,违反了《 业务规则》
1.4 条、 1.5 条。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 业务规则》) 第 6.1 条与《 发
行业务细则》 第三十条的规定, 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丹海生态及黄选海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丹海生态应当按照《业务规则》、《 发行业务细则》 等相关
业务规则发行股票,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和及时地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黄选海应当按照上述规则,诚实守信, 勤勉尽
责。特此告诫丹海生态及上述责任人员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
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
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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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海生态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二个转让日内,在我
司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公布收到本决定书的相关情况。
全国股转公司
2019 年 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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