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4-24
证券代码:836634 证券简称:亚太环保 主办券商:国泰君安
亚太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日期:2017年4月17日
(二)受理机构名称: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受理机构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
二、有关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或申请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江苏新世纪江南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徐俊生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王暾,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罗勇迎,江苏新世纪江南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4.其他信息:无
(二)被告或被申请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亚太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曾子平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张倩、唐顺良,云南刘胡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4.其他信息:无
(三)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宁波明州热电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沙纪良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张倩、唐顺良,云南刘胡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4.其他信息:无
(四)基本案情:
2016年9月,亚太环保收到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
(2016)浙02民初990号民事案件应诉通知书。江苏新世纪江南
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江南环保”)在起诉书中称:亚
太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环保”)设计和承建的宁波明州热电有限公司“3130t/h 65t/h锅炉烟气脱硫脱硝除尘改造项目”中安装的脱硫塔装置的技术特征与其2008年10月29日被公告授权的专利“塔内结晶氨法脱硫工艺及装置”发明专利(专利号200510040801.1)权利要求1中的全部对应技术特征分别构成相同(或等同),其技术方案已落入该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五)诉讼或仲裁的请求及依据:
原告江南环保诉请法院判令被告亚太环保、明州热电停止侵犯江南环保200510040801.1 号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并请求判令亚太环保支付其侵权行为而给江南环保造成的经济损失 3,000,000.00
元及江南环保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而发生的合理费 100,000.00
元。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2017年3月2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了第31774号《无效宣
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江南环保200510040801.1 号发明专利
专利权部分无效。即决定江南环保的 200510040801.1 号发明专利
(发明创造名称:塔内结晶氨法脱硫工艺及装置)的权利要求1-3
无效,在权利要求4-5的基础上维持该专利权继续有效。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2017年4月18日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浙02民
初990号,结果如下: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新世纪江南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亚太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明州热电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新世纪江南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新世纪江南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600元,减半收取15800元,由原告江苏新世纪江南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四、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仲裁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裁决结果对公司有利,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的稳定。
(二)本次诉讼、仲裁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裁决结果对公司有利,不会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不利影响。
六、备查文件目录
(一)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第(2016)浙02民初990号《民事案件
应诉通知书》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第31774号《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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