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6-05-17
证券代码:836634 证券简称:亚太环保 主办券商:国泰君安
亚太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亚太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工作,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的要求,依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将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而社会公众尚
未得知的重大信息;“披露”是指“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指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相关部门备案。
第三条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忠实诚信
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五条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
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第六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
容和格式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七条 公司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八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九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半
年度报告。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
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说明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
公司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及时向主办券商送达下列文件:
(一) 定期报告全文、摘要(如有);
(二) 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 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五) 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
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 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在向主
办券商送达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 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
的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 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三) 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四) 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十三条 临时报告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
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 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 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
大事件发生时。
第十五条 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正处于筹划
阶段,虽然尚未触及本制度第十四条规定的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亦应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 该事件难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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