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30
内蒙古显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的鉴证报告
大华核字【2024】0011011427 号
大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DaHuaCertifiedPublicAccountants(SpecialGeneralPartnership)
内蒙古显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的鉴证报告
(截止 2023 年 12 月 31 日)
目 录 页 次
一. 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的鉴证报告 1-2
二. 内蒙古显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期会计差错 1-12
更正专项说明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 号院 7 号楼 12 层 [100039]
电话:86 (10) 5835 0011 传真:86 (10) 5835 0006
www.dahua-cpa.com
前 期 差 错 更 正 专 项 说 明 的
鉴 证 报 告
大华核字【2024】0011011427 号
内蒙古显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审核了后附的内蒙古显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显鸿科技公司”)编制的 2021 年度及 2022 年度《前期差错更正专项说明》。
一.管理层的责任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制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相关规定,显鸿科技公司责任包括:(1)识别前期会计差错,对已识别的前期会计差错进行适当的更正处理,确保更正后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并在财务报表中恰当地列报和披露相关信息;(2)真实、准确地编制并披露《前期差错更正专项说明》。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显鸿科技公司管理层编制的《前期差错更正专项说明》发表鉴证结论。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鉴证工作。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
大华核字【2024】0011011427 号专项说明
我们遵守执业道德守则,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前期差错更正专项说明》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检查有关会计资料与文件、检查会计记录以及重新计算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提出鉴证结论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三.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显鸿科技公司编制的《前期差错更正专项说明》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制规则第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相关规定编制,如实反映了显鸿科技公司前期会计差错的更正情况。
四.对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专项鉴证报告仅供显鸿科技公司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报告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事项相关的信息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其他目的。由于使用不当所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赵艳灵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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