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6-22
公告编号:2020-021
证券代码:836595 证券简称:三茗科技 主办券商:西部证券
西安三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8 年 3 月 28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8 年 3 月 28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西安三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李增胜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张艺凡、北京伟博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杨元庆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基本案情主要内容详见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
台(www.neeq.com.cn)披露的《涉及诉讼的公告(补发)》(公告编号:2018-004)。(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请求事项
申请将贵院(2018)京 73 民初 304 号西安三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联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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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请求进行变更。
原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许可使用费 812000 元。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以 812000 元为基数,
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4.35%计算,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至实际支付之
日止,逾期付款的利息暂计为 8128.90 元)
3、请求法院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变更后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 2017 年度第三笔许可使用费 812000 元;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以 812000 元为基数,按
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4.35%计算,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
止,截至 2018 年 3 月 25 日逾期付款利息暂计为 8128.90 元);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其单方解除合同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2995041.86 元;
4、请求法院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诉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正
在贵院审理中。2015 年 10 月 10 日,申请人与被告签订了合同编号为
201509210059 号的《软件许可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在协议履行过程中,申请人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且不存在协议第 17.0 条“期限和终止;终止的效果”约定的终止协议情形,也不存在法定的无效、可撤销、可变更的情形。但 2018
年 1 月 22 日被告通过 EMS 和传真向申请人发出《关于终止第 201509210059 号<
软件许可协议>执行的通知函》并擅自决定于 2018 年 3 月 25 日终止上述协议。
被告单方解除合同的行为违反了协议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给申请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被告应当承担其单方解除合同行为给申请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五)案件进展情况:
因公司主张联想公司需支付公司经济损失 2995041.86 元而增加诉讼请求,
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18 日收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诉讼费缴纳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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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公司在 6 月 23 日开庭前需补缴诉讼费 25255 元,本案将在 2020 年 6 月 23
日开庭。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判,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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