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珀科教: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彩珀科教资讯
2016-12-12 18:3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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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12-12

证券代码:836515 证券简称:彩珀科教 主办券商:新时代证券



广东彩珀科教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16年月 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广东彩珀科教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切实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符合规定的投资者发行证券(包括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债券、权证等)募集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公司对外公布的募集资金投向的项目。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募集资金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并确保本办法的有效实施,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



第五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办法。



第七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八条: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并将募集资金专户作为认购账户。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九条: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应当在股票发行备案材料中一并提交报备。



第十条: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主办券商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第十一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二条: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



第十三条: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各项议事规则及本办法等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化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三)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四)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五)在取得股份登记函之前使用募集资金。



第十五条: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且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第十六条:公司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三)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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