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6-05-04
证券代码:836501 证券简称:名通科技 主办券商:招商证券
深圳市名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深圳市名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以下简称“《披露细则》”)以及《深圳市名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特制定《深圳市名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
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经主办券商审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董事会秘书、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内容、范围、格式、时间
第四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为定期报告。
第五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三) 最近一年的股本变动情况及报告期末已解除限售登记股份数量;
(四) 股东人数,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数量、报告期内持股变动情况、报告
期末持有的可转让股份数量和相互间的关联关系;
(五)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持股情况;
(六) 董事会关于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的分析,以及利润分配预
案和重大事项介绍;
(七) 审计意见和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主要项目
的附注;
(八)董事会做出的对公司治理机制的讨论评估。
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六条 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之日起两个报价日内,以书面和
电子文档的方式向主办券商报送下列文件并披露:
(一) 年度报告全文、摘要(如有);
(二) 审计报告;
(三) 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五) 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
转让系统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 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七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半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报告期内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三) 股本变动情况及报告期末已解除限售登记股份数量;
(四) 股东人数,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数量、报告期内持股变动情况、报告
期末持有的可转让股份数量和相互间的关联关系;
(五)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持股情况;
(六) 董事会关于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的分析,以及利润分配预
案和重大事项介绍;
(七) 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主要项目的附注。
第八条 年度报告出现下列情形的,主办券商应当最迟在披露前一个转让日
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告:
(一)财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第九条 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半年度报告之日起两个报价日内,以书面
和电子文档的方式向推荐主办券商报送下列文件并披露:
(一) 半年度报告全文、摘要(如有);
(二) 审计报告(如有);
(三) 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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