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源环保: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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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8 17:5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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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1-11-18


证券代码:836479 证券简称:泰源环保 主办券商:东北证券
江苏泰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

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江苏泰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江苏泰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泰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委员会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董事长及
1 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1/3 以上全体董事提名,由董事会选举并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产生,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设召集人 1 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召集人由委员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任期与公司董事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规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七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成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由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八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


第三章 委员会职责

第九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公司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方案进行研究、提出建议,并对其实施进行评估、监控;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和合作开发等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系董事会下属咨询机构,对董事会
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总经理应负责做好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子公司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行、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经营班子召集论证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对外进行的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事宜应上报总经理;

(四)由经营班子进行评审,总经理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二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根据总经理的提案召开会议,进
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总经理。

第五章 议事细则

第十三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按照工作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 5 日通知全体委员,特殊情况下除外。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当有两名以上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送出等方式进行通知。

第十四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十五条 战略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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