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2-08
关于江苏大有恒水产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次反馈意见
江苏大有恒水产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并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现对由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主办券商”)
推荐的江苏大有恒水产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申请文件提出第二次反馈意见:
1、报告期存在通过个人卡结算,且该个人卡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法定代表人。(1)请公司结合业务特点补充披露通过个人卡付款的原因、必要性、报告期内个人卡付款的金额及占比,并披露个人卡相关内部控制是否完备,包括并不限于对银行卡及密码的控制措施、个人卡转账的具体流程及控制措施、开户行是否认可、对卡内余额的控制、单笔结算金额的控制等,个人卡流水是否有合同、发票等支持性凭据。(2)请公司补充截止目前该个人卡清理情况,如未清理请披露原因及合理性。(3)请公司补充披露减少个人卡使用的具体措施。(4)请主办券商及会计师补充核查个人卡银行流水是否与业务相关、是否存在通过个人卡挪用公司资金或虚增销售及采购的情形、是否与个人资金混淆,并结合个人卡结算频率、时点、金额等进一步核查开具个人卡的必要性。
请主办券商及会计师针对与个人卡相关的销售或采购的真实性、完整性,个人卡内控执行的有效性、是否存在资金体外循环发表意见。
(5)请主办券商及律师补充核查对个人卡结算的规范现状,并针对个人卡结算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补充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请你们在5个工作日内对上述反馈意见逐项落实,并通过全
国股份转让系统业务支持平台上传反馈意见回复材料全套电子版(含签字盖章扫描页)。若涉及对公开转让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说明。
经签字或签章的电子版材料与书面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提交电子版材料之前请审慎、严肃地检查报送材料,避免全套材料的错误、疏漏、不实。
二一五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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