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2-08
江苏大有恒水产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大有恒水产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次反馈意见》的回复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贵司审查反馈意见已收悉,感谢贵公司对江苏大有恒水产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江苏大有恒水产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项目人员以及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贵公司提出的反馈意见进行了认真讨论与核查,并逐项落实后进行了书面说明,涉及需要相关中介机构核查及发表意见的部分,已由各中介机构分别出具了核查意见。涉及对《江苏大有恒水产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以下简称“《公开转让说明书》”)进行修改或补充披露的部分,已按照《关于江苏大有恒水产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要求对《公开转让说明书》进行了修改和补充,并已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以楷体加粗标明。
本回复中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黑体(不加粗): 反馈意见所列问题
宋体(不加粗): 对反馈意见所列问题的回复
楷体(加粗): 对公开转让说明书(申报稿)的修改或补充披露部分
现就《反馈意见》中提及的问题逐项说明如下:
一、公司特殊问题
1、报告期存在通过个人卡结算,且该个人卡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法定代表人。(1)请公司结合业务特点补充披露通过个人卡付款的原因、必要性、报告期内个人卡付款的金额及占比,并披露个人卡相关内部控制是否完备,包括并不限于对银行卡及密码的控制措施、个人卡转账的具体流程及控制措施、开户行是否认可、对卡内余额的控制、单笔结算金额的控制等,个人卡流水是否有合同、发票等支持性凭据。(2)请公司补充截止目前该个人卡清理情况,如未清理请披露原因及合理性。(3)请公司补充披露减少个人卡使用的具体措施。(4)请主办券商及会计师补充核查个人卡银行流水是否与业务相关、是否存在通过个人卡挪用公司资金或虚增销售及采购的情形、是否与个人资金混淆,并结合个人卡结算频率、时点、金额等进一步核查开具个人卡的必要性。请主办券商及会计师针对与个人卡相关的销售或采购的真实性、完整性,个人卡内控执行的有效性、是否存在资金体外循环发表意见。(5)请主办券商及律师补充核查对个人卡结算的规范现状,并针对个人卡结算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补充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回复:
1、公司情况说明
(1)请公司结合业务特点补充披露通过个人卡付款的原因、必要性、报告期内个人卡付款的金额及占比,并披露个人卡相关内部控制是否完备,包括并不限于对银行卡及密码的控制措施、个人卡转账的具体流程及控制措施、开户行是否认可、对卡内余额的控制、单笔结算金额的控制等,个人卡流水是否有合同、发票等支持性凭据。
公司已在公开转让说明书“第二节之四、公司主营业务相关情况之(四)个人卡采购结算情况”进行了补充披露,内容如下:
长期以来,公司水产品的淡水鱼供应商大部分为农户个体,且交易习惯为现款现货,同时,由于农村金融体系不完善,加上公司管理者在发展初期受个人风险意识水平局限,对现金交易的规范性风险和内控风险认识比较淡薄,公司淡水鱼的采购存在以个人卡结算的情况。经统计,报告期内采取个人卡结算方式采购的淡水鱼金额分别为:2015年1-7月626.39万元、2014年度1,880.15万元、2013年度2,217.02万元,分别占同期水产品采购总额的比例为16.67%、79.26%和90.71%。
涉及个人卡及现金的业务,公司采取的主要控制措施是:1)专人保管卡片和密码。2)持现金支付采购付款时,现金保管人对其安全负全部责任。3)现金采购付款时,须核对相关的收购及入库单据上是否有相应人员的签字,付款后,收条上由付款经办人和收款人共同签字,以确定款项收讫。4)公司领导不定期对收支情况进行核对。5)公司主要领导与农户保持沟通,随时了解采购及付款情况。
个人卡内余额的控制,主要是量出为入,公司资金实力较单薄,满足日常采购需求后,通常余额都比较小。单笔提现结算金额因与单个农户的交易规模总体偏小,一般不超过 20 万元,低于银行控制的限额。但是考虑到日常业务需要,公司并未特别设定限额。个人卡的采购支付,必须与相关采购协议、发票等相对应,公司所有个人采购,均由税务局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发票数量、单价、金额均须核对无误。
(2)请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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