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2-08
关于江苏大有恒水产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
江苏大有恒水产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并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现对由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推荐的江苏大有恒水产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公司与主办券商予以落实,将完成的反馈意见回复与主办券商内核/质控部门编制反馈督查报告(模板见附件一),通过全国股转系统业务支持平台一并提交。
一、公司特殊问题
1、报告期内存在向自然人采购情形。(1)请公司披露向个人供应商的采购金额及占比、结算方式。(2)请公司补充披露向个人供应商采购的必要性。(3)请公司披露是否存在现金付款,金额及占比,现金付款的必要性,及相关规范措施等。(4)请公司补充披露报告期内是否存在个人卡情况,如有,补充披露通过个人卡收付款原因、金额及比重,必要时披露相关风险并作重大事项提示,补充披露后续相关清理规范措施。请主办券商及会计师补充核查个人卡银行流水是否与业务相关、是否存在通过个人卡挪用公司资金或虚增销售及采购的情形、是否与个人资金混淆,并结合个人卡结算频率、时点、金额等进一步核查开具个人卡的必要性。请主办券商及会计师针对与个人卡相关的销售或采购的真实性、完整性,个人卡内控执行的有效性、是否存在资金体外循环发表意见。(5)请公司披露针对个人供应商的合同签订、合同标的、发票取得、款项结算方式等,并披露公司针对采购循环、生产循环、销售循环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6)请主办券商及会计师核查与公司采购、生产、销售循环相关的内控制度的有效性及公司执行情况,核查公司税收缴纳是否合法合规,核查公司收款入账的及时性及完整性。(7)请主办券商及会计师说明针对公司采购真实性及完整性执行的具体尽调及审计程序,确认的金额占总金额的比重,并说明取得的相关的内外部证据,并表表意见。(8)请主办券商及申报会计师补充核查公司与上述个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构成资金占用,是否存在利益输送,并发表明确意见。
2、请公司根据公开转让说明书披露指引,参照已挂牌企业披露文件,重新披露最近两年一期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简表,单位万元,并对表中波动较大的数据和指标说明原因。
3、报告期末,公司在建工程余额较大,且报告期内有大幅增加。
(1)请公司补充披露在建工程的具体内容、用途、对公司生产经营将带来何种影响、预计完工时间等。(2)请主办券商及会计师补充说明针对在建工程进行了何种核查程序,补充核查公司在建工程是否真实存在、归集与结转是否合理,并请主办券商及会计师对公司在建工程的确认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是否存在通过在建工程调节利润发表专业意见。(3)请主办券商及申报会计师结合报告期各期固定资产的使用及产能利用情况等,补充核查在建工程大幅增加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并发表专业意见。请公司作补充披露。
4、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综合毛利率及分产品类别的毛利率波动较大。(1)请公司结合同行业上市公司毛利率情况、产品的竞争优势等补充分析并披露公司毛利率水平的合理性。(2)请主办券商及申报会计师公司结合产品特点、定价政策、销售单价、料工费波动等情况,对毛利率波动的合理性进行定量分析,并发表明确意见。请公司做补充披露。(3)请公司区分产品类型,补充说明并披露公司营业成本构成,各期营业成本变动情况及原因。(4)请主办券商及申报会计师核查营业成本和期间费用归集内容是否完整、准确、合规;营业成本和期间费用各组成项目的划分归集是否合规,是否存在调节毛利率的情况;并就上述问题发表明确意见。
5、公司的主营业务是水产品的批发。(1)请公司补充说明并披露在产品质量及食品安全方面的管理措施;请主办券商及律师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产品质量是否符合食品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或国家、行业的相关标准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2)请公司补充说明并披露经营产品的主要来源及质量控制措施、供应商是否具备相关资质。请主办券商及律师对前述事项进行核查。(3)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公司是否曾因产品质量或食品安全遭受行政处罚或民事索赔并发表明确意见。
二、中介机构执业质量问题
三、申报文件的相关问题
请公司和中介机构知晓并检查《公开转让说明书》等申报文件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为便于登记,请以“股”为单位列示股份数。
(2)请列表披露可流通股股份数量,检查股份解限售是否准确无误。
(3)公司所属行业归类应按照上市公司、国民经济、股转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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