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6-02-29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 于
江苏大有恒水产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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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一月
法律意见书目录
引言......3
一、 反馈意见第一部分 特有问题......5
反馈问题第5点......5
反馈意见回复:......5
问题(1)......5
1、公司产品质量情况......5
2、主管部门的意见......5
3、实际控制人的承诺......6
4、结论意见......6
问题(2)......6
1、产品的主要来源......6
2、质量控制措施......7
3、供应商的资质......7
问题(3)......8
1、主管部门的证明......8
2、实际控制人的承诺......8
3、结论意见......8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江苏大有恒水产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
引言
致:江苏大有恒水产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江苏大有恒水产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大有恒”)的委托,担任其本次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以下简称“本次股票挂牌并公开转让”)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为本次股票挂牌并公开转让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发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颁发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及其他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公司本次股票挂牌并公开转让已于2015年11月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大有恒水产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鉴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于2015年12月出具了《关于江苏大有恒水产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本所律师现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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