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6-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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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金辉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六年四月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金辉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江西金辉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西金辉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见证律师出席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法律见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西金辉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江西金辉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本所律师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并对法律意见书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于2016年4月8日发布的《江西金辉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于2016年4月29日上午9时在公司会议室举行。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告内容一致。
公司董事长熊洪先生主持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并完成了会议议程,董事会秘书代爽女士对本次股东大会作了记录。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现行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董事会公告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是截止到2016年4月25日股份转让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实际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000.00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0.00%。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和本所律师等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现行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本所律师的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相同,未发生否决、修改原议案或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就通知中列明的事项逐项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5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股数3000万股,反对票股数0股,弃权票股数0股,同意票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5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股数3000万股,反对票股数0股,弃权票股数0股,同意票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股数3000万股,反对票股数0股,弃权票股数0股,同意票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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