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营科技: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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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10 15:3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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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11-10

杭州网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



保证大会程序及决议内容的合法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修正)(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年修正)(以下简称“《证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出席股东大



会的还可包括:非股东的董事、监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及法规另有规定或会议主持人同意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股东大会、股东、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具有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以下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授权董事会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的单个项目投资;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审议批准本议事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六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请求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计算。



第八条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前述书面请求日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或者在收到请求后的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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