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6-02-25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上海中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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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中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上海中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中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谷股份”)的委托,担任其本次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以下简称“本次股票挂牌并公开转让”或“本次挂牌转让”)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已就本次股票挂牌并公开转让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中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原法律意见书”)。现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关于上海中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要求,就有关本次股票挂牌并公开转让的事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本所已出具的原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并构成原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部分;本所在原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原法律意见书中的定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中谷股份本次股票挂牌并公开转让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正文
一、《反馈意见》第一条:公司股东中包括契约型基金:
(1)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持有公司股权的契约型基金是否依法设立并规范运作,是否已接受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监管,是否已经依法办理登记备案,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中谷基金的设立和运作
1、中谷基金设立条件
根据《中诚信—中谷物流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基金募集期结束后,符合下列条件,基金管理人将全部募集资金划入托管账户,基金托管人核实资金到账情况,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基金资金到账情况,基金成立:
(1)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不超过200人,基金的初始资金合计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存续期间资产合计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基金管理人于基金成立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专区或通过其他途径发布基金成立公告;
(3)基金托管人的职责自基金成立后开始。
2、中谷基金的设立情况
(1)份额持有人和认购金额
经核查,中谷基金的份额持有人及其认购金额如下:
序号 基金投资人 认购金额(元) 持股比例(%)
1 黎明 7,000,000 68.627
2 胡晓丹 1,200,000 11.765
9.804
3 贺梅 1,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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