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02
证券代码:836279 证券简称:吉川科技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东莞吉川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修订制度经公司 2020 年 4 月 2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东莞吉川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莞吉川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发布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东莞吉川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对与会股东、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股东大会的有关工作人员、列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规定,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对股东大会的正常召开负有诚信勤勉的责任,不得阻碍股东大会依法履行职权。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五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以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8、对公司发行债券做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做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12、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的担保事项;
13、审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50%以上,且超过1500万的。
上述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挂牌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同一类别且方向相反的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向金额适用上述审议标准;除提供担保等业务规则另有规定事项外,挂牌公司进行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审议标准。
交易涉及提供财务资助的,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3)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可免于履行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依法授权董事会在募集资金总额符合规定的范围内发行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相关要求参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14、审议批准公司单笔对外融资(包括银行借款、融资租赁、向其他机构或个人借款、发行债券等)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 30%(含 30%)以上的事项;或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累计对外融资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 50%(含 30%)的事项;
15、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16、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17、审议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的交易;
挂牌公司应当对下列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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