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东莞吉川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定
吉川科技资讯
2018-12-11 17:4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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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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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2416

当事人:

东莞吉川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川科技), 注

册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万江区小享社区工业区建南二路 3 号。

刘学军,男, 1976 年 1 月出生, 吉川科技实际控制人、 董

事长。

苏俊,女, 1976 年 5 月出生, 吉川科技实际控制人、 信息

披露负责人。

朱显红, 男, 1966 年 7 月出生, 吉川科技财务负责人。

经查明, 2017 年度吉川科技实际控制人刘学军占用公司资

金 348.12 万元, 实际控制人苏俊占用公司资金 444.46 万元,合

计 792.58 万元, 前述资金占用行为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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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义务。 吉川科技董事长刘学军、财务负责人朱显红对上述

资金占用事项知悉且同意, 吉川科技信息披露负责人苏俊在上

述资金占用事项发生时已知悉。

吉川科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试

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吉川科技董事长刘学军、 信息披露负责人苏俊、财务负责人

朱显红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

称《业务规则》) 第 1.4、 1.5 条的规定。

吉川科技实际控制人刘学军、苏俊违规占用公司资金,违反

了《 业务规则》 第 4.1.4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根据《业务规则》 第 6.1 条、《 信

息披露细则( 试行)》 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我司作出如下决定:

对吉川科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刘学军、苏俊、朱显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吉川科技作为挂牌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全国股转系统

业务规则诚实守信、规范运作, 进一步健全内控制度,提高全员

合规意识和风险意识。 特此告诫吉川科技, 应当充分重视上述

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刘学军、 苏俊、朱显红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全国股转系统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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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规则,诚实守信, 勤勉尽责。特此告诫刘学军、苏俊、朱显红,

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吉川科技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二个转让日内,在我

司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公布收到本决定书的相关情况。

全国股转公司

2018 年 1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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