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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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2416
当事人:
东莞吉川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川科技), 注
册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万江区小享社区工业区建南二路 3 号。
刘学军,男, 1976 年 1 月出生, 吉川科技实际控制人、 董
事长。
苏俊,女, 1976 年 5 月出生, 吉川科技实际控制人、 信息
披露负责人。
朱显红, 男, 1966 年 7 月出生, 吉川科技财务负责人。
经查明, 2017 年度吉川科技实际控制人刘学军占用公司资
金 348.12 万元, 实际控制人苏俊占用公司资金 444.46 万元,合
计 792.58 万元, 前述资金占用行为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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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义务。 吉川科技董事长刘学军、财务负责人朱显红对上述
资金占用事项知悉且同意, 吉川科技信息披露负责人苏俊在上
述资金占用事项发生时已知悉。
吉川科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试
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吉川科技董事长刘学军、 信息披露负责人苏俊、财务负责人
朱显红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
称《业务规则》) 第 1.4、 1.5 条的规定。
吉川科技实际控制人刘学军、苏俊违规占用公司资金,违反
了《 业务规则》 第 4.1.4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根据《业务规则》 第 6.1 条、《 信
息披露细则( 试行)》 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我司作出如下决定:
对吉川科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刘学军、苏俊、朱显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吉川科技作为挂牌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全国股转系统
业务规则诚实守信、规范运作, 进一步健全内控制度,提高全员
合规意识和风险意识。 特此告诫吉川科技, 应当充分重视上述
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刘学军、 苏俊、朱显红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全国股转系统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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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规则,诚实守信, 勤勉尽责。特此告诫刘学军、苏俊、朱显红,
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吉川科技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二个转让日内,在我
司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公布收到本决定书的相关情况。
全国股转公司
2018 年 1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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