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4-28
公告编号:2023-008
证券代码:836275 证券简称:晶杰通信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杭州晶杰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政策变更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变更概述
(一)变更日期:2022 年 1 月 1 日
(二)变更前后会计政策的介绍
1.变更前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的是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2.变更后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遵照执行财政部于 2021 年 12 月 30 日发布的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和 2022 年 11 月 30 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
第 16 号》相关规定。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三)变更原因及合理性
财政部于 2021 年 12 月 30 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财会
[2021]35 号)(以下简称“解释第 15 号”)。
解释第 15 号规定,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
公告编号:2023-008
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
资产。该规定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对于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
2022 年 1 月 1 日之间发生的试运行销售,应当进行追溯调整。执行该规定未对
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解释第 15 号规定,亏损合同中“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应当反映退出该合同的最低净成本,即履行该合同的成本与未能履行该合同而发生的补偿或处罚两者之间的较低者。企业履行该合同的成本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其中,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等;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包括用于
履行合同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分摊金额等。该规定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企业应当对在 2022 年 1 月 1 日尚未履行完所有义务的合同执行该规定,累积影
响数调整施行日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的财务报表项目,不调整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执行该规定未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②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
财政部于 2022 年 11 月 30 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财会
[2022]31 号)(以下简称“解释第 16 号”)。
解释第 16 号规定,对于分类为权益工具的永续债等金融工具,企业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确认与股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产生损益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确认在所有者权益中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该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相关应付股利发生在 2022 年 1
月 1 日至施行日之间的,按照该规定进行调整;发生在 2022 年 1 月 1 日之前且
相关金融工具在 2022 年 1 月 1 日尚未终止确认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执行该
规定未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解释第 16 号规定,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其成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企业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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