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9
公告编号:2024-013
证券代码:836235 证券简称:银奕达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江苏银奕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2 年 12 月 2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2 年 12 月 2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江苏银奕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鑫南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江苏五一互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施中华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公告编号:2024-013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2 年 1 月 28 日原告先与被告签订《订货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采购
铝合金圆铸棒 1500 吨,锁定价格 21,640 元每吨,原告预付定金 6,492,000 元,
原告下订单、被告送货至指定地点、原告隔天付款,定金按照每次 20%的到货数量比例逐一扣除抵冲,若违约承担未提完货物金额 20%的违约金。2022 年 2
月 11 日原告被告再次签订《订货协议》,约定采购 500 吨,锁定价格 22,820 元
每吨。
合同签订后原告下订单,被告送货,原告安排付款,但苏州及周边地区发生新冠疫情,各地开始封路,双方交易渐感困难,聊天记录显示被告员工徐泉在 3
月 31 日表示货物难运,5 月 10 日直接表示希望停止出货。原告考虑到新冠疫
情,被告无法发货,就停止下单。2022 年 7 月疫情缓解后,经双方协商原告先
付货款 135 万元表明继续履行合同,随后原告下单;但被告在 7 月 13 日却单
方面告知原告订货协议于 2022 年 7 月 9 日解除,同时扣除原告剩余已付订金
663.92 万元。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判定解除原被告于 2022 年 1 月 28 日、2 月 11 日签订的两份《订货
协议》;
2、判令被告返还定金余款 5362243.38 元,返还预付款 135 万元,承担违
约金 5362243 元;前三项合计 12074486.38 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2023 年 12 月 6 日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下发民事判决书((2022)
苏 0507 民初 8923 号),江苏五一互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和江苏银奕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合法有据的诉讼请求,法院衣服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
公告编号:2024-013
五百六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五一互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
原告江苏银奕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 2958673.01 元
二、驳回原告江苏银奕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制定大的期限旅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94247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合计人民币 99247 元,由原告江
苏银奕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80610 元,由被告江苏五一互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18637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预交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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