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璋精工:法律意见书
元璋精工资讯
2016-02-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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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02-25



上海博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元璋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

中国上海延安西路1088号长峰中心3107室 邮编:200052

电话:(8621)6226-3705 传真:(8621)6240-5204

目录

一、本次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批准和授权......8

二、本次挂牌并公开转让的主体资格......9

三、本次挂牌并公开转让的实质条件......9

四、公司的设立......12

五、公司的独立性......14

六、发起人和股东......16

七、公司的股本及演变......18

八、公司的业务......22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24

十、公司的主要财产......28

十一、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31

十二、公司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35

十三、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36

十四、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36

十五、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37

十六、公司税务和财政补贴......42

十七、公司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安全生产......44

十八、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47

十九、劳动用工、劳动保护及社会保险......49

二十、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51

二十一、结论意见......51

上海博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元璋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公司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

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元璋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博德律师事务所接受苏州元璋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就苏州元璋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上海博德律师事务所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编制和落实了查验计划,由承办律师亲自收集证据材料,核查了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上海博德律师事务所认为必须核查的其他文件。苏州元璋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作出书面承诺,其已经向本所经办律师披露和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无任何重大遗漏、虚假记载及误导性陈述,其所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具有一致性。

上海博德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上海博德律师事务所仅就与苏州元璋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挂牌并公开转让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现行中国法律发表法律意见。上海博德律师事务所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的某些数据和结论进行引述时,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并不视为上海博德律师事务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但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上海博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倚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机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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