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6-04-26
证券代码:836207 证券简称:骏地设计 主办券商:广发证券
上海骏地建筑设计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机构名称:法院
(二)受理机构所在地:海南省三亚市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或申请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上海骏地建筑设计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胡劲松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上海均和衡律师事务所徐斌律师(二)被告或被申请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海南中度旅游产业开发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高远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
(三)基本案情
2012年9月起,被告前身海南中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其开发的位于海南省三亚市吉阳镇南丁中村的长江商学院三亚校区、三亚
温泉谷度假村及休闲养生中心项目中的总体景观、二期度假酒店、样板房、教学楼等的室内和景观设计、建筑设计事宜与公司相继签署了五份《设计服务合同》,由公司负责项目的相关设计工作。签约后,公司按约定进度完成设计工作,而海南中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海南中度旅游产业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设计费。
2015年11月30日,公司作为原告,就海南中度旅游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海南中度”)设计服务合同纠纷向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已完成合同约定的设计服务,海南中度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设计服务费,请求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判令海南中度支付设计费5,331,334元及相应的违约金。上诉后,公司希望庭外协商和解,于2016年2月1日,委托律师向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提出撤诉。
2016年2月29日,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出具了(2015)城民一初字第6427-6431号《民事判决书》,因公司诉求理由不成立,判令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公司承担。公司对上述判决不服,已于2016年3月25日向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以及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一审法院)递送上诉状。
公司已于2016年4月13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或www.neeq.cc)上刊登了公开转让说明书(更正后),对上述事项进行了披露。
2016年4月25日,公司收到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一审法院)于2016年4月19日出具的(2015)城民二初字第6427-6431号《交纳上诉费用通知书》。公司在收到交款通知书7日内交纳上诉费用后,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即启动二审程序。
(四)诉讼或仲裁的请求及依据
第一次上诉:
一、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公司(原告)设计费人民币5,281,334元、差旅费50,000元;
二、请求判令被告偿付上述拖欠费用起至实际偿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
三、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第二次上诉:
一、请求判决撤销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15)城民一初字第6427-6431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诉讼请求;
二、案件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五)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被告缺席判决,不适用。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三、判决、裁定或裁决情况
2016年2月29日,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城民一初字第6427-6431号,结果如下:因公司诉求理由不成立,判令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公司承担。
公司对上述判决不服,已于2016年3月25日向海南省三亚市中
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以及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一审法院)递送上诉状。
公司已于2016年4月13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或www.neeq.cc)上刊登了公开转让说明书(更正后),对上述事项进行了披露。
2016年4月25日,公司收到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一审法院)出具的(2015)城民二初字第6427-6431号《交纳上诉费用通知书》。
公司在收到交款通知书7日内交纳上诉费用后,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